消费者投诉须知
下列情况不宜投诉
1、
消费者在海淀区外购买或接受非本区的产品或服务;
2、
消费者为按商品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或由于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;
3、
有使用价值,但明确表明商品有瑕疵(处理品)的;
4、
私人间因转让物品引起纠纷的;
5、
购买或接受无照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;
6、
购买奖券或有价证券的;
7、
争议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(协议内容违反法律、法规的除外);
8、
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(农品购买、使用、直接用于农业产品的资料除外);
9、
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;
10、
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;
11、
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;
12、
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、名称、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、证据的;
13、
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年的;
14、
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;
15、
其他不属于消费者协会工作范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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